仲裁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,使她既不同于解决同类争议的司法、行政途径,也不同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当事人的自行和解,她具有自身的法律特点:
1、自愿性。
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,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,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,交与谁仲裁,仲裁庭如何组成等皆由当事人协商确定。因此,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。
2、专业性。
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,会遇到许多复杂的专业法律问题,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权威性。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,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,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。
3、灵活性。
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,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,故与诉讼相比,仲裁程序更加灵活,更具有弹性。
4、保密性。
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,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。
5、快捷性。
仲裁实行一裁终局,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,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。
6、经济性。
7、独立性。
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,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。在仲裁过程中,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,不受任何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,亦不受其他仲裁机构的干涉,表现出最大的独立性。